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刁晨)用人單位以空白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是否合法合規?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簽訂?近日,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勞動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小夏系某建筑公司的員工,2024年6月,該公司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通過微信向小夏發送了一份續簽的《勞動合同》,要求其將封面填好,最后一頁簽字按手印后郵寄回公司。小夏查看后發現該合同對于薪資待遇部分未填寫,遂要求公司予以明確后再簽訂合同。
因雙方未就薪資待遇協商一致,該公司于2024年7月向小夏發送《終止勞動合同通知》,要求其于規定日期前辦理離職手續并結算工資。同月,小夏向建筑公司發送《關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告知函》后,未再到公司上班。2024年11月,小夏向衡陽市珠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認定建筑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裁決其支付小夏經濟賠償金。該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小夏與建筑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在2024年5月屆滿后,該公司欲以一份未約定薪資待遇的空白合同主張與小夏續簽勞動合同,但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必須要對勞動報酬進行明確約定,且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該公司維持或提高了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等同于變相剝奪了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權利。在此情況下,建筑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解除與小夏的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小夏支付經濟賠償金。最終,法院判決建筑公司向小夏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官說法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約定勞動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雙方權利義務的必要協議,對于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有著重要作用。而有些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署空白的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對此有權拒絕簽訂。若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拒絕續簽合同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通訊員:刁晨)
責編:王汝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